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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2021/6/22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命题,明确它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是“八个明确”,其中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九大报告的相关内容,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方向。

  十九大报告法治建设相关内容的看点

  十九大报告阐述了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十四个方面,其中,坚持依法治国方面,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十九大报告法治建设相关内容的看点,一是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简单地说,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

  二是重申全面依法治国是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三是明确和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和推进,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四是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并提出维护宪法权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五是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要求,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五年来,我国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

  按照十九大报告的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实施职责,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九大报告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提升法治素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十九大报告还提出设立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作为中共中央高层次的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这有利于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组织保证,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如期实现。

  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宪治国的进一步重申。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这有助于确保各级国家机关的文件和职务行为符合宪法精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得到落实,实现良法善治,并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其中,“宪法法律至上”的提法与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强调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是一脉相承的,而依宪治国是实质上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我国目前权力结构中,对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监督,分散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纪委及其机关、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和检察机关等,权力不够集中,难以形成合力。2016年11月中办印发《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试点地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组织,将行政监察,腐败预防,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进行整合,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并与司法机关协调衔接。十九大报告为此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因此,除暂停相关法律在试点地区实施外,全面推开监察体制改革后,应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在人大制度下我国监察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定行使监察权应遵循的原则,明确监察对象的范围、对调查“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的要求,规定监委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以及监委会可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相关措施。